黃珊珊指刑法有虛偽陳述刑責 鄭銘謙:職權修法中的虛偽是不確定概念
立法院20日舉行全院委員會,行政院長卓榮泰列席說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中華民國刑法移請立法院覆議案並備詢,右為法務部長鄭銘謙。(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劉宛琳/台北報導〕立法院全院委員會今天邀請行政院長卓榮泰針對國會職權修法覆議案說明。民眾黨立委黃珊珊舉刑法第168條,指證人虛偽陳述要被判刑之規範使用已久,但法務部長鄭銘謙強調,證人陳述親身經驗有事實存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的虛偽是不確定的概念,沒有客觀待證事實,「虛偽陳述的前提,必須要有個待證事實存在」。
黃珊珊表示,卓榮泰答詢其他立委說覆議的圖卡是他的心情,她很詫異,但卓已經是行政院長,不能有心情了,「你是最高行政首長,你要對全民負責」,所以相關的法案和相關的理由,都必須非常謹慎。卓榮泰表示,昨天晚上一個影片,那也是他的心情;黃再度提醒,「那是你個人的部分,但你現在已經是一個行政首長」。
黃珊珊詢問卓榮泰,官員不說謊,對行政院來說是窒礙難行嗎?鄭銘謙代表回答表示,這有一個待證的事實存在。黃舉例刑法第168條,該條內容指出證人虛偽陳述須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反問虛偽陳述已經使用多久了?
鄭銘謙解釋,這是證人陳述他親身經驗,有一個事實存在,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指的虛偽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沒有客觀待證事實的存在。
黃珊珊再問卓榮泰,官員不說謊,對行政院來說是窒礙難行嗎?卓榮泰表示,不說謊是每一個人的自我要求沒有錯,官員更應該不說謊,但誰來判斷?要有待證事項來判斷;黃珊珊則說,在三讀通過的刑法上,調查者是檢察官,判斷者是法官,不是立委,請不要再以訛傳訛。
鄭銘謙再強調,虛偽陳述的前提,必須要有個待證事實存在,這是司法權的範圍,不是立委行使調查權的範圍;卓榮泰也說,立法院的決定不能用表決的方式,不會連署經過表決,這個非常主觀。黃珊珊則強調,這和移送廉政署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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