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被迫助雇主抽痰、遭廢聘遣返 監院糾正新北衛生局
監院今(30)日糾正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未經訪視,僅憑勞工局訪談紀錄即判定外籍家庭看護工未被要求從事抽痰行為,導致看護遭廢止聘僱許可返國。(記者林哲遠攝)
〔記者林哲遠/台北報導〕監察院日前通過紀惠容、王幼玲調查報告,促請衛福部及勞動部重新審視外籍家庭看護工專業訓練機制,以因應國人日增的長照需求。監院今(30)日糾正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未經訪視,僅憑勞工局訪談紀錄即判定外籍家庭看護工C君未被要求從事抽痰行為,導致C君遭廢止聘僱許可返國。
監察院今日發布新聞稿指出,菲律賓籍移工C君受僱來台從事家庭看護工作,需對被照顧者執行抽痰或抽吸清潔口腔分泌物工作,因C君欠缺相關專業而心生恐懼,申請終止聘僱契約並申請轉換雇主,遭雇主拒絕。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未訪視調查,僅憑勞工局訪談紀錄即認定C君所為非屬醫療行為,導致C君遭廢止聘僱許可,出境返國。新北市衛生局核有違失,監察院通過糾正。
監委紀惠容、王幼玲表示,根據衛福部函釋指出,外籍看護工不可從事抽痰之侵入性醫療行為,服務範疇不得涉醫療及護理行為,只能對於被照顧者口腔內(懸壅垂之前)或人工氣導管內分泌物的清潔、抽吸或移除,且這樣的清潔工作應徵得移工同意。我國照顧服務員如欲從事抽吸清潔口腔分泌物的照顧服務工作,都須接受16小時專業訓練(含8小時實作),才能從事。
2監委指出,現行外籍看護工雖來臺之前,雖有當地90小時的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入境臺灣有講習,以及之後得參加補充訓練,但非強制且無實作訓練。雖新北市政府查復監院表示,若外籍看護工對其所執行的業務內容有相關疑義,建議可向勞工局或衛生主管機關諮詢等語,但查勞動部1955專線每月接獲外籍看護工撥打電話諮詢有關醫事法之件數僅個位數,寥寥可數。
外籍家庭看護工不但專業能力不足,恐將嚴重影響被照顧者受照顧權益,監委建議,勞動部及衛福部,允應重新審視外籍家庭看護工訓練機制,並於契約範本載明抽吸清潔口腔分泌物的工作項目,避免類似本案情形再次發生。
監委進一步說明,本案外籍家庭看護工C君入台前,被仲介要求簽下「本人同意未做滿三年合約,願意賠償遞補下一位的申請費用」的切結書,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切結書無效。「勞動基準法」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外籍家庭看護工雖無適用「勞基法」,其與雇主間所訂之勞動契約約定最低服務年限者,仍應參照「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之合理範圍,仲介如受雇主委任者亦同。顯見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及仲介對其簽署勞動契約及其勞動權益並不清楚,勞動部允應正視移工的勞動權益並積極宣導。
監委提到,據衛生福利部資料顯示,截至112年10月底止,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服務之長照服務對象,依其最近一次評估資料,有氣切護理(更換氣切造口管、氣切造廔口處理)或呼吸器者為4808人,顯見氣切或使用呼吸器之被照顧者眾多。這類被照顧者於安置機構尚可由護理人員執行抽痰等護理業務,受照顧無虞。
監委說,但由外籍家庭看護工協助居家照顧抽痰/抽吸清潔分泌物的個案及其家庭之被照顧者人數,以及具這類照顧專業之專業人員、照顧服務員及外籍家庭看護工等人數及資源配置等,衛福部、勞動部、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均無相關資料。衛福部允應會同勞動部積極研謀因應措施,以維護被照顧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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