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有糾紛 內政部提供法扶向惡房東爭權益
內政部昨正式公告「住宅租賃糾紛法律扶助規定」,對於符合租金補貼資格的租屋族,在與房東進入訴訟程序時,內政部將提供法律文件撰擬等服務,向房東爭取自身權益。(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租屋經常遇到退租後押金被亂扣、水電瓦斯等計價問題、無預告提前終止租約等糾紛,內政部昨正式公告「住宅租賃糾紛法律扶助規定」,對於符合租金補貼資格的租屋族,在與房東進入訴訟程序時,內政部將提供法律文件撰擬等服務,向房東爭取自身權益。不過,該規定生效日期另定之,可望在新內閣上任後決定實施日期。
據了解,租屋法扶首年初步匡列預算約1000萬元,並視實際需求情況滾動檢討,過去有4成租賃糾紛案在調解或調處階段就能落幕,剩餘6成案件進入訴訟,當中的弱勢租屋族即是租屋法扶的主要服務對象。
內政部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提供住宅租賃糾紛法律扶助。根據新公告的規定,法律扶助包括法律諮詢、法律文件撰擬,以及法院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或仲裁程序之代理、辯護或輔佐。
出租人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或是不當抵扣押金或有違約金爭議,租賃房屋修繕爭議,或是其他與出租人因住宅租賃關係衍生相關爭議,皆可依規定向內政部申請法律扶助。
一般法律諮詢外開放所有租屋族,不過,其他項目的法扶,則必須領有國土署2年內核發的租金補貼核定函,並經鄉鎮市區調解、消費爭議調解不成立或不服不動產糾紛調處結果,才能申請。
而法院調解程序或仲裁程序的相對人、訴訟程序被告,保全程序、督促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債務人;第一審訴訟終結後或訴訟程序進入第二審、第三審或再審提出申請,得不經鄉鎮市區調解、消費爭議調解或不動產糾紛調處程序,可逕行申請法扶。
不過,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的希望,同案件已接受其他法律扶助,受理申請前1年內已法律扶助達3次,案件相對人為內政部與所屬機關或住都中心,同一案件法扶遭駁回,而無新事實或新證據,不提供法扶。申請人未依規定期限返還費用者,自撤銷日起5年內,也不得再申請法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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