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申請動用中投股利、欣裕台減資款11.3億被駁 興訟敗訴確定
國民黨申請動用中投股利、欣裕台減資款等11億多元被黨產會駁回,國民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今判國民黨敗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國民黨6年前向行政院黨產會申請動用旗下中央投資公司股利、欣裕台公司減資款共11億3966萬多元,及拍賣2家公司股權,用來支付680位黨工退休金共9億8千多萬元,黨產會以不符黨產條例第9條但書規定而駁回。國民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原處分於法有據,判國民黨敗訴;國民黨不服上訴,最高行政院今判決駁回確定。
國民黨2018年6月26日向黨產會申請,動用中投公司2015年股利1億3602萬多元、2016年7億364萬多元,及欣裕台減資款3億元,共11億3966萬多元,並希望拍賣2家公司的股權,以支付680位國民黨退休黨工的退休金共9億8194萬多元。
經常產會2018年10月23日開會審議,認定國民黨此項申請許可處分中投股利、欣裕台減資款及拍賣2公司股權以支付黨工退休金,不符黨產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決議駁回。國民黨申請復查被駁回後,提起行政政訴訟。
國民黨主張,乃依法處分財產,黨產會認為國民黨申請的標的,並非產黨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所定得為申請許分的範疇,明顯有違誤,國民黨申請支付應發放的退休金,是履行法定義務,應符合黨產會應准許處分的許可要件。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中投、欣裕台公司已被認黨產會認定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2公司的全部股權,已被黨產會處分認定為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國民黨雖主張現金股利和減資款未被認定是不當黨產,但現金股利為法定孳息、減資款是股權的代替物,基本上是同一事物,屬於須移為國有的不當黨產,國民黨無權主張仍擁有2公司的股權及減資款的處分權,並申請動用款項、拍賣股權,判國民黨敗訴。國民黨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北高行判決並無違誤,國民黨提起上訴為無理由,今判決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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