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曾罹強迫症被禁報考軍職 國防部挨告敗訴
2024/01/27 22:46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國防部敗訴。(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規定「曾因精神官能症…經診斷確診者」,屬不合格體位,一名罹患強迫症的施姓男子不滿因此無法報考軍職,主張2021年即無症狀,興訟要求確認處分違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國防部未考慮病情是否達不堪服役程度,一律禁止應考,已違法,日前判施男勝訴,可上訴。
施男2021年間報考軍職,至醫院體檢評估曾罹患強迫症,醫師以他有簡章所定「曾因精神官能症…經診斷確診者」事由,判定體位不合格。施男因此無法線上報名,過過電子郵件向國防部請求協助完成報名程序未果,興訟要求確認處分違法。
施男主張2021年已無強迫症症狀,簡章的考選體位限制曾確診精神官能症,即一輩子不能應考,屬不合理差別待遇,違反平等、比例等原則,侵害他應考試服公職權,對已痊癒的身心障礙者產生制度性歧視及污名化。
國防部表示,軍人持有武器彈藥,部隊又為高壓環境,官兵若有失能或不慎,將危急自己、他人安危,造成無法補救的危害,精神疾病從醫學角度來看無法完全「治癒」,至多得到有效「控制」,無法排除復發高度可能性;施男為報考軍職貿然停止就醫及用藥,屬強迫症重症病患,亦符合義務役的「免役體位」。
北高行指出,簡章僅以曾確診精神官能症,而不論報考者現況是否病情穩定或功能減損、有無達不堪服役程度,也未斟酌不同類別精神疾病復發態樣、影響服役程度的差異,亦未考量罹病者的個體差異,一律禁止應考,過度非議精神疾病史,逾越母法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平等、比例等原則,構成違法,判國防部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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