樁腳剛買票 他立刻來拜票 苗栗竹南鎮代陳永明當選無效確定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呂男剛向選民賄選,陳永明立刻登門拜票,顯示陳永明配合呂男買票,而安排自己的拜票行程,判決陳永明當選無效。(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苗栗縣竹南鎮民代表當選人陳永明(無黨籍),被苗栗地檢署指控其呂姓與謝姓樁腳,以500或1000元向選民買票,苗栗地檢署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苗栗地院卻判決駁回,檢方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天判決大逆轉,認定呂男向選民賄選之後,陳永明就登門拜票,陳永明就呂、謝的買票行為,應事先概括知情,並容任(容許放任)賄選行為,宣告陳永明當選無效,全案確定。
檢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主張呂男與謝男是陳永明的樁腳,兩人於去年10月至11月,對4位選民各以500或1000元行賄,刑事部分,呂男依賄選罪判刑1年8月,緩刑4年確定;謝男則一審判刑3年4月,二審駁回上訴,目前三審中,苗栗地檢署則對陳永明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苗栗地院一審卻認為,呂男指自己的買票行為,是他自發性出錢行賄買票,檢方沒有舉證證明陳永明對呂男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同意、容許、知情而放任等情形,駁回檢方之訴。
檢方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二審卻認為,陳永明辯稱呂、謝的買票行為,是兩人自發性行為,並非他授意,他也沒有參與,但法官卻認為,呂、謝的行賄選民人數多達4人,兩人卻宣稱,與陳永明素不相識或無私交,且兩人都經濟能力不佳,卻甘冒賄選刑責,對鄰居或近親行賄,依經驗法則判斷,兩人必因有人授意而為之;且證人(選民)也於偵訊中說,陳永明有兩次至他家門前拜票,剛好在他收到呂男現金2000元的前後各一次,足以證名陳永明配合呂男買票,而安排自己的拜票行程,呂應非偶發性的買票行為。
法官強調,綜合事證,陳永明就呂、謝的買票行為,應事先概括知情並容任,應宣告陳永明當選無效,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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