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質疑警方隨機攔檢 內政部:經綜合分析、合理判斷
國民黨立委廖婉汝指出,警政署2017年發布公文,設置臨檢點及告示牌才能隨機攔檢,但特定道路仍可見警察隨機攔檢卻未有設置臨檢點的行為,她質疑,警方便宜行事、知法犯法。 (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有警察在民眾等紅燈時,在道路上隨機攔檢,引發民怨。國民黨立委廖婉汝向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指出,警政署2017年發布公文,設置臨檢點及告示牌才能隨機攔檢,但特定道路仍可見警察隨機攔檢卻未有設置臨檢點的行為,她質疑,警方便宜行事、知法犯法。
對此,內政部書面回覆表示,警察於執行臨檢盤查勤務過程中,依規定行使身分查證、攔停、檢查等具體公權力措施,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後續依法處理相關事宜。為維持公共秩序,經綜合研判分析後,針對公共場所、路段等處所,妥適規劃相關勤務作為。
廖婉汝說,警察是否可趁著上下班停等紅燈時間,無差別式進入車道攔檢,此一問題討論已久。儘管2017年警政署已發布公文,得設置臨檢點以及告示牌才能隨機攔檢,然於特定道路(如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二段及民權西路口),仍然可以發現警察隨機攔檢卻未設置臨檢點以及告示牌之行為,明顯違法。
廖婉汝指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6項情形之人查證其身分,其中包含「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何為合理懷疑、行經指定路段之依據?是警察從警數十年之經驗,或行經特定道路民眾之性別、衣著、外貌、停等紅燈之運氣?
內政部解釋,警政署今年4月修正「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新增「行經指定公共場所之要件」,依據轄內治安狀況、過去犯罪紀錄、經常發生刑案地點、場所,布線蒐報情資及民眾報案、投訴等資料,綜合研判分析,由分局長以上長官指定地點或場所後,據以實施盤檢要件。
此外,新增作業程序注意事項中的「合理懷疑」,是指必須有客觀事實作為判斷基礎,根據當時的事實,依據專業警察執法經驗,包括情報判斷、現場觀察、由環境與其他狀況綜合研判、可疑行為所做成的合理推論或推理,而非單純的臆測。例如,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歹徒習慣開(騎乘)某款式車輛作案,因而對其實施攔檢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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