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重新定義原住民! 符合三要件就可申請
西拉雅正名運動發起人萬正雄(前)等一行人,敲著竹鼓高唱凱旋之歌,感謝憲法法庭還給西拉雅族人身分和正義。 (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憲法法庭28日做成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直指「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只有山地與平地原住民,未包括其他的台灣南島語系民族,規範不足,違反憲法保障的身分認同權,相關機關應於3年內完成修法,逾期若未修法,具有文化特徵存續、群族認同、客觀歷史紀錄可稽等三要件者,均可向原住民族委員會申請核定其民族別,並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司法院長兼任大法官許宗力28日以憲法法庭審判長身分宣讀判決主文,表示憲法所保障的原住民族除了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的山地及平地原住民,還應包括其他台灣南島語系民族,只要文化特徵(語言、習俗、傳統)仍存續、成員間維持族群認同、具有客觀紀錄可稽,三要件均具備者,可申請核定其為原住民族,所屬成員得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許宗力指出,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規定所定義的原住民,僅指山地及平地原住民,並未及於其他台灣原住民族,導致其原住民身分未受國家法律保障,違反憲法保障的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原住民族文化等意旨。
許宗力諭知,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依判決意旨修正原住民身分法或另定特別法,針對判決主文所明定的南島語系原住民族認定要件、所屬成員的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等事項,予以明文規範。
許宗力強調,相關機關若沒在3年內完成修法或立法,舉凡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其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經註記為「熟」或「平」,只要釋明其所屬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依然存續,且其所屬民族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者,於修法或立法完成前,均得向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民族別。
本案源於部分西拉雅族人未在限定期間內登記為平地原住民,以至於自己與後代喪失原住民身分,其中112人質疑「原住民身分法」的限期登記規定違反平等原則,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登記為平地原住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相關法規有違憲疑慮,聲請釋憲。
雖然憲法法庭已做成判決,但主文未賦予西拉雅族人立刻取得平地原住民的權利,故北高行目前仍無法依照釋憲結果判112人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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