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沉迷電子產品父母最高罰5萬元 立院法制局:建議刪除罰則
《兒少法》明定,若兒少使用電子產品超過法定合理時間,嚴重導致身心健康受影響,可開罰父母最高5萬元罰鍰。圖為小朋友玩手機。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明定,兒少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用電子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情節嚴重者,可處父母新台幣1萬元到5萬元罰鍰。對此,立法院法制局認為,此舉有公權力介入私領域、難以判定監管等疑慮,建議刪除罰則,改採輔導或治療方式以收實效。
因應電子產品普及,《兒少法》規定,兒少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少者,應禁止兒少有上述行為。若父母違反規定,情節嚴重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法制局近日發布研析報告表示,《兒少法》規範不能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並致有害身心健康,但該條文未明確定義何謂「合理時間」,家長如何確知孩子已超時使用而應予禁止。另從醫學面的症狀檢測,成癮與否並不是依使用時間長短來定義,而是以使用對孩子的影響情形來評估。此外,一昧管制其使用時間,而不論其使用目的或用途(例如使用電子類產品學習、查詢資料、寫作業、聽音樂、聊天或玩遊戲等),亦有失偏頗。
法制局指出,政府應否立法限制兒少使用電子類產品或上網玩遊戲的時間,各界看法莫衷一是。以日本香川縣立法引發違憲爭議為例,雖然法院最終宣告該條例未違憲而駁回爭訟,但主要還是因為該條例沒有相應罰則,父母未依規定限制兒女使用電子類產品也不會被處罰,因而認定其不具拘束力,故未對任何人的權益造成損害。
法制局進一步質疑,反觀我國《兒少法》,明確針對違反行為訂有相應罰則,姑且不論是否有違憲之虞,僅就可執行性而言,公權力要如何介入性質傾向單純私領域的電子類產品使用行為?如何監管兒少的持續使用時間、如何判定父母或照顧人有無監管兒少的持續使用時間?甚而作為處以罰緩或終止收養關係的判準?
法制局評估,該條文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其立法精神比開罰重要。考量罰則係在追究法律責任或進行法律制裁的準則,對人民的自由或財產權利不免造成相當損害,允宜視其情節依本法其他條文規定,命家長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協助兒少心理輔導、戒癮治療,以確實達成執行效果。因此,建議參考日本作法,研議刪除對應的罰則,改採輔導或治療等其他方式,以降低侵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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