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殺難民?當年吳淑珍爆料「37事件」 監院促非常上訴求翻案
監委高涌誠調查「76年3月7日金門烈嶼駐軍槍殺約20名越南難民」案,13日在監察院舉行記者會公布調查報告。(記者叢昌瑾攝)
首次上稿 17:47
更新時間 18:43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金門烈嶼陸軍158師於1987年3月7日在東崗射殺約20位自中國出逃的越南華裔難民,史稱「37事件」、「東崗慘案」,當年經陳水扁妻子、民進黨立委吳淑珍公開質詢揭露,始為外人所知。監院今(13日)通過監委高涌誠調查報告,要求國防部檢討改進,並送請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高涌誠說,盼調查報告促國防部重啟相關案件的調查,告慰在天之靈。
「37事件」發生在1987年3月7日,案發後軍方對參與官兵下達封口令,最後仍紙包不住火,部分官兵陸續退伍返台,此事逐漸傳開,最終由時任立委吳淑珍在立法院向國防部質詢此事,才讓此事漸為外界所知,但始終未有官方正式調查報告及說法;高涌誠今也感嘆,相關案情多年來以訛傳訛、道聽塗說,與事實相差十萬八千里。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族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舉行聯席會議,通過高涌誠所提調查報告,除要求行政院督飭國防部檢討改進,亦就本案軍事法院確定判決違背法令部分,送請法務部轉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高涌誠今天下午在監察院召開記者會,對外公布調查結果。
當年軍方認定遇害者是「匪區人士」
高涌誠說,本案當年自金門傳回台灣,時任民進黨國大代表黃昭輝知悉,再轉傳後,國防部及陸軍總司令部派員到金門調查,認定是當地駐軍殺害18名「匪區人士」,涉有「過當」,1987年8月間向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再經時任監委羅文富履勘案發地點後,據以簽結,1988年3月9日簽報時任監察院長黃尊秋核「閱」,存查在案,換言之「監院當年並未正式完成調查報告」。
高涌誠說,越南在1975年南北越統一後,華裔越南人大量出逃,許多難民是先到中國居住數年,再對外出逃,也造成我方憂慮中共進行「難民戰」,因此國防部在1985年是比照中國漁船,驅離或拘捕後,遣離為原則,再依金防部突發狀況處置規定突發狀況處理要則,並採「不予接納,全部遣返」為原則。
高涌誠:金防部「從頭到尾都知道」是越南船
因此,高涌誠說,「37事件」的難民船就是從中國航出,而難民船先到了香港,且領有「香港驅離通知書」等文件,而後因故航行至金門,而案發現場官兵在約詢時就明確表示,當時就知道是越南難民,而該艘難民船在前一兩天就已抵達金門周邊,金防部「從頭到尾都知道這艘船是越南船」。
針對當年遇難的確切人數,高涌誠指出,軍事檢察官偵查時,既未驗明受難者男女性別及老幼人數,亦未調查確認越南難民身分,當年國防部的報告是19人、監院報告為18人;而經過此次調查相關卷證、約詢當年參與的官兵證詞,此次確認遇難人數為「約20人」,包含在「L005據點」槍殺3人;再於「L204據點」摧毀難民船,先射殺下船跪在沙灘求饒的母子4人,再逐一射殺船上的難民,受難者男女老幼共20人。
滅口!跪地求饒、船上老幼全都遭射殺
高涌誠表示,1980年代金防部歷任司令官無視國防部對投誠共軍或自中國離開之越南難民訂頒逮捕後送獎勵,或驅離或拘捕後遣離之「不予接納,全部遣返」之戰備規定,長年採取一律驅離之命令,倘驅離不成,在防區上岸即全數擊殺,並就地掩埋或沉屍海中等駭人聽聞作為,國防部均視若無睹。
對此,高涌誠說,上述作為已經違反現代文明國家均應遵守之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規定「禁止遣返原則」及日內瓦公約等相關國際人道法禁止殺害無武裝平民及敵軍規定,國防部應重啟調查相關案例,包括「37事件」的受難者均為適當之處置,以告慰在天之靈,並重新建構國軍有關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及國際人道法相關規定之教育制度,以符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最低限度法遵標準。
監委高涌誠日前實際赴37事件的L006據點,遙望L005據點。(翻攝監察院簡報)
監委高涌誠公布當年國防部調查報告圖檔,揭露當年事發位置。(翻攝監察院簡報檔)
監委高涌誠日前實際赴37事件地點,自L005據點遙望L204據點的L006據點。(翻攝監察院簡報)
監委高涌誠調查「76年3月7日金門烈嶼駐軍槍殺約20名越南難民」案,13日在監察院舉行記者會公布調查報告。(記者叢昌瑾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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