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條件放寬具雙重國籍國民任公職規定 立院三讀通過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記者謝君臨翻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為了讓公務體系用人更為彈性,吸納更多優秀人才。立法院院會今(10)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我國國民具雙重國籍者,在一定條件下仍得任用為我國公務人員的規定,並以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機密的機關及職務為限。此外,本次修法也增訂同層級類別相同機關,得訂定共用編制表的法源依據等規定。
銓敘部長周志宏報告指出,本次修法是為了因應機關彈性用人需要,適度簡化修編作業,並完備初任人員試用機制,以及合理規範公務人員任用消極資格。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原規定,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本次修法增訂但書,若上述雙重國籍者,是因為他國法律以致無法放棄外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他於到職前已辦理放棄外國籍,且經外交部查證屬實,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並以不涉及國安、國家機密的機關及職務為限。
提案說明指出,經查,部分國家如阿根廷國家法令或政策規定,不許可其國民放棄國籍。基於保障憲法第18條所定人民服公職權利,因此放寬任用規定。
其餘修法重點包括:增訂同層級類別相同機關,得訂定共用編制表之法源依據。三讀條文指出,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或情形特殊,得合併所屬同層級類別相同機關,報經考試院同意,訂定共用編制表。
銓敘部長周志宏報告指出,依現行規定,各機關的組織法規訂定方式,原則上是一機關訂定一編制表,列明其所置職稱的官等職等及員額;近來部分機關為了有效運用人力資源,提出由其所屬各業務相近的機關、學校,於總員額控管的前提下,共用一張編制表的建議,因應機關彈性用人需要。
本次修法也新增試用人員如有其他不適任情形且有具體事實,機關長官得依其實際試用情形,予以考核為成績不及格;並增訂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不得調任其他職系的限制;同時將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復職」,修正為原因消失後「回職復薪」。
本案完成三讀後,國民黨立委李德維發言表示,大家對於公務人員的任用和保障都非常關心,期許今天通過修法後,公務人員能更勇於任事,為國家人民服務,「海納百川、用人唯才、勇於任事、莫忘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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