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身擋公車表達訴求 男過激抗議判拘20日
男子參加「反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擋住公車行進,判拘20日。(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王姓男子2017年間不滿勞基法修正案要鬆綁7休1,參加「反對勞基惡法修法、保障勞工權益」抗議遊行,要求政府撤案,惟集會解散後,他仍未罷休,透過肉身擋公車的方式表達訴求。台北地院認他觸犯妨害自由罪,判拘20日,日前獲高等法院維持。
判決指出,2017年12月23日,王男參加由「五一行動聯盟」舉辦的「反對勞基惡法修法、保障勞工權益」遊行,提出政府撤回、立法院退回「勞基法」修正草案等訴求,到了晚間6時許,集會主持人在中山南路、忠孝西路口前宣布結束解散,王男卻不願退場。
當晚9時許,王男為了表達訴求,使出激烈手段,在中華路(北向南)與成都路交岔路口,用肉身擋住公車,以背部緊貼公車車頭前面的方式,阻擋公車行進。司機為了避免發生意外,立刻煞停,車上乘客因此無法通行。
司機證稱,當時照路線行駛到該處,遇紅燈臨停,見到路口左側有一群人過馬路,綠燈時慢速起駛,並輕按喇叭1至2聲示警民眾公車要過,沒想到王男突然走過來,背對車輛以後背貼身靠公車車頭方式擋車,他無法切到別的地方離開,怕撞到人,只好停下來。
王男主張,「勞基法修惡」集會遊行後,他為了更進一步表達希望政府撤回、立院退回「勞基法修正草案」等訴求,才會擋車,為象徵性言論自由的一部分,屬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所為不具備違法性,侵害法益輕微而不具可責性,不應受罰。
高院指出,王男年約32歲,研究所肄業,應可知悉參與群眾運動時,應以理性和平的態度為之,但卻未能秉持理性溝通、和平表達意見的原則,以貼身阻擋公車方式,妨害公眾自由通行權利,確實違法。
高院審酌王男月薪3萬2000元,已婚無子,家中無人需其扶養及研究所肄業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審判他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評議後駁回其訴,全案確定。
-
五一勞動節 勞團工會總統府前喊出「勞權不能少」
-
因應防疫 勞動節勞工大遊行首次取消
-
台灣建案第一次!南港指標大案「東方大境」攻頂台灣第一高峰
-
反勞基修法遊行變調? 18歲男涉嫌持木劍攻擊警察
-
疫情紓困給勞工太少 工會痛批:都沒飯吃了還「充電職訓」拿津貼
-
用合理價格圓成家夢想 春虹 讓幸福很從容
-
警方粗暴對待抗議女子還脫她衣服? 中正一分局:她自己脫的
-
川普首任定調中國為敵對勢力 龐皮歐:預期未來對中立場不會太多改變
-
喊雙罷是鬼話連篇還是洞燭機先? 柯建銘:是大勢所趨
-
最後一次主持朝野協商? 韓國瑜:因為我馬上就要被罷免了
-
韓國瑜裝中立、傅崐萁扮黑臉 溫朗東點破藍營「和戰兩手」策略
-
史書華喊捐柯文哲10萬沒收據!陳智菡秀監院資料回擊
-
上海團客只去藍營執政縣市觀光? 學者:中共將持續政治操作
-
陳智菡秀捐款紀錄要求閉嘴 史書華回嗆:妳什麼身分公布我個資?
-
新北3高中生舉五星旗喊「回歸祖國」 「台灣國」赴教育部要求改課綱
政治今日熱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