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開車撞警、攜械襲公務員最重判5年
2020/12/31 15:23
立法院院會今天下午三讀通過「刑法第135條、第136條條文修正案」,加重妨害公務罪罰責,若駕車衝撞公務員,或攜帶凶器襲擊公務員,最重可處5年徒刑。(記者塗建榮攝)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為了有效捍衛執法人員安全,立法院院會今天下午三讀通過「刑法第135條、第136條條文修正案」,加重妨害公務罪罰責,若駕車衝撞公務員,或攜帶凶器襲擊公務員,最重可處5年徒刑;另,假如對執行勤務的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罰金刑部分則從現行的9000元,調升至30萬元。
現行刑法135條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院司法委員會23日初審通過,將刑法第135條中的罰金刑從9000元提高為30萬元,另增訂加重處罰條文,當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若是「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施強暴脅迫,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
此外,三讀也將原刑法第136條的「公然聚眾」的定義具體化,改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而罰金刑也從9000元提升為10萬元。
司委會召委、民進黨立委蔡易餘今在院會處理時說明,相信修法後可以大大遏止有心人在公務員執行職務的時候進行攻擊,無論是警察、消防人員,或是所有的稽查人員都是做好國家治安,希望國家有一套堅強的法律可以做為公務人員的後盾,使他們不會受到非理性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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