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年齡歧視最高罰150萬 「中高齡就業法」三讀通過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開放雇主以「定期契約」雇用65歲以上勞工,而雇主對求職或受雇的45歲以上民眾,若涉及職場年齡歧視,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記者簡榮豐攝)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開放雇主以「定期契約」雇用65歲以上勞工,而雇主對求職或受雇的45歲以上民眾,若涉及職場年齡歧視,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國發會人口推估報告,台灣因高齡少子化問題嚴重,現有就業人口的年齡層已明顯高齡化,國發會並預測2026年我國將進入「超高齡社會」,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比超過20%;此外,在半世紀之內工作年齡人口數將大減剩半,甚至有一半的工作人口是由45歲至64歲的中高年齡層組成。
根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中高齡者是45至65歲民眾,高齡者則是逾65歲以上民眾;雇主不得以年齡為由,在招募、進用、分發、考績升遷、薪資給付、退休、解雇等事項給予差別對待,若民眾發現遭雇主年齡歧視,可向各縣市府勞動局處申訴。
由於多數民眾擔心一旦申訴恐遭企業懲處,條文也規定,雇主不得因中高齡者申訴就將其解雇、調職。
根據條文,如果企業對中高齡者年齡歧視,依法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若中高齡勞工申訴而遭雇主調職或解雇,可處2萬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也應公布有年齡歧視的公司名稱或負責人姓名,並令其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應按次處罰。
此外,為支持銀髮族退休後再就業,新法也明定,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雇用65歲以上勞工,若企業中已有勞工將滿65歲退休年齡,企業可於其退休前一年提供退休準備、調適、再就業的相關協助;若雇主雇用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經驗,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為增加雇主雇用中高齡及高齡者的誘因,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透過補助經費、獎勵或其他輔導方式,協助雇主委辦中高齡及高齡者在職訓練;雇主雇用依法退休的高齡者,為傳承其專業技術及經驗,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提供經費補助。
雇主繼續雇用符合「勞基法」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得強制退休的受雇者」達一定比率及期間,中央主管機關亦得給予補助。至於補助等相關辦法,後續將再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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