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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所30公尺內 徐國勇:禁止宣傳選舉及公投

2018/11/19 10:09

投票所30公尺內, 徐國勇:禁止宣傳選舉及公投。(資料照)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內政部長徐國勇今日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投票日公投宣傳之法律適用問題」,他強調,依「選罷法」第56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違者最高可處500萬元。

徐國勇報告指出,依選罷法及公投法規定,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擾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仍繼續,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針對投票當天宣傳公投的問題,徐國勇強調,投票所30公尺內禁止從事選舉及公投任何宣傳;投票所30公尺外,公職候選人在投票當日依其候選人身分不能從事競助選活動,也不能宣傳公投。

徐國勇提及,候選人以外的任何人,投票日當天雖可以從事公民投票宣傳,但不能穿插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等相關影像、聲音及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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