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系」監委調查報告成傅崐萁上訴理由 遭質疑干涉司法
新監委透露,「馬系」監委確實在傅崐萁官司尚未定定讞前,提出調查報告,成為傅崐萁補充上訴理由,「如此干預司法審判,這中間難道沒有問題?」。圖為監察院。(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花蓮縣長傅崐萁涉炒作合機股票案全案判刑八月定讞,不過,傅崐萁日前發表聲明表示,他拿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呈送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理應發回更審,但竟駁回上訴定讞,創司法惡例。對此,監察院在第一時間澄清否認,但新監委透露,「馬系」監委確實在傅崐萁官司尚未定定讞前,提出調查報告,成為傅崐萁補充上訴理由,「如此干預司法審判,這中間難道沒有問題?」
監委劉德勳上月在監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提出「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而獲有罪宣告並諭知沒收之判決」調查報告,且在會前1、2天才提出,臨時加列在委員會最後一案。
新監委說,調查報告通篇沒有「傅崐萁」3個字,不會讓人想到與「合機案」有關,更未提到案件尚未定讞;大家看到傅崐萁聲明後,一頭霧水,後來分工查遍近期的調查報告,才發現就是劉德勳上月提出的案子。
與會監委表示,當天司獄委員會為年改釋憲案是否需要聯席的程序問題,爭論4個小時,對其他案子並未有太多討論,而劉德勳的提案也照案通過,並函請司法院檢討改進。不過,仔細檢視後發現,該案調查「審判筆錄所提示的證據資料是否與言詞辯論程序相同」,但證據提不提示已涉及審判核心,調查報告還被傅崐萁拿來當作補充上訴理由,「這難道沒有問題?」
另名監委也強調,當初立案主旨提到,「審判長並未就該沒收部分進行證據調查」,光是案由就有很大問題,因為這部分可以做為官司上訴理由,「監院怎可立案?這根本是替人寫書狀,當人家的律師,介入司法紛爭,混淆監察權與司法權。」
司獄委員會召委蔡崇義解釋,尚未定讞案件,只能就法官或檢察官的「個人行政違失」部分調查,至於案件訴訟本身、審判程序雖可查,但最好等確定後再查;若要查,也要等定讞再結案,否則有干涉審判的疑慮,讓被告可當答辯狀提給法院。不過,他也說,既然是司獄委員會通過,他身為召委,非常自責。
劉德勳解釋,陳情案件指高院在開庭過程中,院方提示證據只有11項,審判長口頭也只有提11項,而判決書則卻載為12項證據,調查報告完全未涉證據內容,更未涉證據能力,當然沒有涉及審判核心、干預判決的問題,而調查意見僅對司法院提出,完全未涉審判的高院或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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