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廣告禁宣稱療效 違者最重罰500萬元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若涉及醫療效能,則可處以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示意圖,圖為化粧品專櫃。(資料照)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若化粧品廣告涉及廣告誇大不實,罰鍰將由現行的新台幣5萬元,提高至4萬元至20萬元,若涉及醫療效能,則可處以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化粧品廣告方式五花八門,但廣告時常涉及誇大不實,導致消費者被誤導。為使我國化粧品管理規範與國際接軌,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納管產品範圍並提高相關罰則。
據據三讀條文規定,化粧品定義,係指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及清潔身體的製劑;意指著未來包含非藥用的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潔製劑,都將納入條例管理。
涉廣告誇大不實 最高罰20萬
三讀條文明定,化粧品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誇大之情事,也不能有醫療效能的標示、宣傳或廣告;若涉及廣告誇大不實,罰鍰將由現行的5萬元,調整為4萬元到20萬元罰鍰,若涉醫療效能,則可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規定,未來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GMP標準規範,但因考量手工皂等製作相對較為單純,且多有弱勢者經營,此部分則無需完成工廠登記,但該製造場所仍應符合涉廠的標準。
爰此,違者可處以2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可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登錄或許可證。
三讀條文規定,化粧品製造、輸入業者,應於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完成產品登錄及建立產品資訊檔案,違者可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撤銷或廢止該化粧品的登錄或許可證。
但為減少衝擊,院會通過附帶決議,考量非藥用牙膏、漱口水過去是以一般商品管理,新法大幅提高監理強度,需有時間因應,化粧品業者為符合GMP標準,也需要時間過渡,因此要求在求新法通過後,給予5年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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