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能源基金罰則 政院今拍板
2018/03/22 14:35
增訂能源基金罰則,政院今拍板。 經濟部次長龔明鑫並表示,為提高廠商違法負擔,將適度提高罰鍰。(資料照)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今天拍板「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增訂能源發展基金的罰則,草案明定公用售電業、再生能源售電業等都需繳交能源發展基金,否則將處以30萬到150萬元罰緩,為表達或鼓勵發展再生能源決心,將給予一定容量以下小型發電業優惠或免繳能源發展基金。
經濟部次長龔明鑫並表示,為提高廠商違法負擔,適度提高罰鍰。未來違反規定裝置汽電共生設備、超過能源使用數量或未符合能源種類及效率等,罰鍰從3萬到15萬元,一併提高為10萬到50萬元。
行政院這次修法主要是為因應去年1月經立法院修正的電業法,將電業分為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售電業,同時為擴大能源管理與強化節約能源措施,配合修法。
考量地方政府執行能源管理業務,有因地制宜的特性,因此增加能源基金用途範圍;為提高遵守「能源管理法」誘因,新增主管機關可公布違反「能源管理法」的廠商、業者或能源用戶名稱。
為加強取締違法情事,屆期不改善或更新設備者,罰鍰從2萬到10萬元,提高為10萬到50萬元,並應限期改善,否則得按次加倍處罰。
有關違反規定裝置汽電共生設備;超過能源使用數量或未符合能源種類及效率;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所為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等6項,罰鍰從3萬到15萬元,一併提高為10萬到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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