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了64年 國防部首提軍用航空法草案
國防部為此已擬具「軍用航空法草案」,近期將送行政院討論後轉送立法院審議。 。圖為IDF戰機在澎湖進行緊急起飛攔截共軍軍機的演練。(資料照,記者羅添斌攝)
〔記者羅添斌/台北報導〕民用航空法施行至今已有64年之久,但原本應該同步制定的「軍用航空法」,卻到目前為止都沒有立法,導致目前許多危害到軍用機場或是軍機的事件,可能面臨無法可罰的窘境,國防部為此已擬具「軍用航空法草案」,近期將送行政院討論後轉送立法院審議。
軍方官員今天指出,未來對於各種可能危害軍用機場及軍用航空器的不當行為,將會有明確法令予以重罰。
依據「軍用航空法草案」指出,非現役軍人毀壞軍用航空器、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情節輕微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現役軍人犯前項之罪者,依陸海空軍刑法規定處罰之。
此外,若有「未於限期內改善、拆遷或負責裝置障礙燈及標誌;侵入之牲畜、遙控無人機或有礙飛航安全物體,經查為占有人疏縱情形;飼養飛鴿或施放遙控無人機、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者,可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前項各款之物主,經處罰後仍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
國防部指出,國軍軍事航空各項作業,歷來均依循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訂定的民用航空法,該法是於民國42年5月30日公布施行,歷經19次修正,最近一次於104年2月4日修正施行。
國防部說,有鑑於部分條文未囊括軍用航空站及飛行場,無法有效規範與約束影響飛航安全事項,為明確規範軍用機場籌建、運作、禁限建管制、施放有礙飛行物體的裁罰與取締作業、維護飛航安全管制作為、軍事航空器肇生飛安事件調查權責,有效維護軍事航空作業安全,遂行防衛作戰、兼顧地方發展及人民權益,已擬具完成「軍用航空法草案」,將送行政院完討論後,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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