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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想加薪先告老闆? 立委批加薪四法「無路用」

2016/04/06 11:31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記者黃佩君攝)

〔記者黃佩君、林筑涵/台北報導〕馬政府去年三月推動加薪四法,其中公司法要求修章程讓賺錢公司分派員工酬勞,如今陸續進入股東會季節,正是「驗收」時期。但民進黨立委管碧玲卻踢爆,當初馬政府為求選票倉促將法案過關,卻沒有配套;在沒有規定罰則及酬勞比例情況下,就算公司拚六月底前修完章程,若仍不分派酬勞,依經濟部的說法,員工還必須先告公司才拿的到加薪!

馬政府去年此時推動加薪四法修法,四法僅過兩法,但剩下兩法也被管碧玲指出根本是「看得到吃不到」。

當初通過的兩法分別是「公司法235條之一」,規定公司應考量當年度獲利狀況分派員工酬勞,並於章程定明;以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36條之二」,規定在景氣達一定情況時,企業替員工加薪,加薪額可以130%抵稅。

管碧玲說,由於經濟部根本沒訂出景氣達「一定情況」的標準為何,所以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法根本沒用。而公司法的條文已進入驗收期,所有上市公司應於今年六月底前修改完章程;但因為當初馬政府為選舉倉促修法,沒有配套,雖然規定要分配酬勞,卻沒規定比例,如果不做也沒有罰則,根本形同具文。

管碧玲也批評,公司法修法最荒謬的地方,就是「要勞工去告他們的老闆,才能得到希望的加薪抵稅!」管碧玲說,她曾詢問經濟部,若公司不依修改後章程分派員工酬勞,該怎麼辦?經濟部竟回文表示,根據經濟部去年六月的函釋,是公司違法,「屬私權範疇,可循司法途徑解決」。

管碧玲表示,這形同叫員工「每年告公司」才能得到加薪,她並當場詢問經濟部長鄧振中,「在台灣的文化,員工要去告公司,可不可行?」鄧振中表示,當初修法,是希望公司鼓勵員工,「以比較好的條件吸引員工」,管碧玲也批評沒有罰則,「宣示性意義比較大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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