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放寬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申請
2015/12/08 10:07
立法院三讀通過「華僑身分證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圖為台灣桃園機場。(資料照)
〔記者陳伃軒/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早三讀通過「華僑身分證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案新增滿18歲或未滿18歲已結婚的未成年人,得自行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以落實政府便民政策。
僑委會提案說明指出,由於華僑身分證明條例實施迄今已有9年,相關法規迭有修正,又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辦理僑居身分加簽的限制規定,散見於相關法令之中,不易全盤了解相關限制規定等,因此有修正必要性。
僑委會指出,本案將現行分散在護照條例施行細則、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等僑居身分加簽的限制規定,授權由僑委會統一訂定辦法規範。
另外,現行「華僑身分證明條例」規定,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者,若依照中華民國民法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如為無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
新法也修正為,滿18歲或未滿18歲已結婚的未成年人,得自行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7歲以上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申請華僑身分加簽,應經其法定代理人的書面同意。未滿7歲的未成年或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新法也規定,針對前兩項同意權或代為申請的行使,如法定代理人有2以上者,得由其中1人為之;法定代理人因故無法親自代為申請,得委任代理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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