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永泉涉賄 一審被判當選無效
彰化縣議員張永泉一審被判當選無效。(照片從網路翻攝)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國民黨籍的彰化縣議員張永泉,在去年九合一大選期間,涉嫌透過埔心鄉民代表劉敏芳賄選,劉把錢交給樁腳徐元炳、張秀娥,以一票300元代價向選民買票,被檢方提當選無效之訴,該案刑事部分尚未判決,但民事部分今天判決張永泉當選無效,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永泉(59歲)為求當選,去年11月某日上午,與埔心鄉農會授信審議委員謝坤濱共進早餐,之後交付5萬元給謝,要求謝轉交這筆現金轉給樁腳鄉代劉敏芳,隔天,張永泉遇到劉敏芳,要劉找謝坤濱拿5萬元,再拿給太平村民徐元炳。
判決書指出,劉敏芳從謝坤濱手中拿到5萬元後,當天即交付該筆款項給徐元炳,劉向徐說:「這5萬元拿去,幫永泉處里一下」。徐元炳當晚就到鄰居張秀娥家拜訪,並交付2萬1千元給張女,再交付給徐姓、林姓、吳姓等6人,5700元到1200元不等,以1人300元交付賄款。
審理期間,張永泉坦承有拿5萬元給徐炳元,但他堅決否認賄選,他向法官說,這筆錢是要用來造勢和喝茶水之用,但徐擅自主張拿去買票,這是因為徐欠他人情,想以買票方式幫助他當選。
張永泉再辯稱,該筆5萬元是用來選舉造勢用的便當、涼水費與發文宣費用,不是每一村都給,太平村檯面上票源較亂,所以要徐元炳去催票,劉敏芳也辯稱張永泉的意思是「錢是造勢及買便當經費」。
但法官認為,張永泉辯詞前後反覆,一下說是茶水費、一下說是造勢費用、一下又說是文宣費、監票費,且若為政當競選費用支出,何須一再轉交,因此依選罷法判決當選無效,刑事部分則仍在審理中。
張永泉今天再次強調,5萬元確實是拿來造勢和監票費用,法官要認定為買票,他也沒辦法,他將與律師研究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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