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判無罪 李明璁:盼是最後一個受集遊惡法迫害的句點
李明璁在宣讀判決時,因為人在國外,所以透過律師發表聲明稿回應判決結果。(照片擷取自臉書)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97年11月,中國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引發「野草莓運動」抗爭,台北地檢署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的首謀身分,起訴台大社會系學者李明璁,引起違憲疑慮,大法官今年3月釋憲宣告,緊急、偶發的集會遊行採許可制,為違憲的法條,台北地院今宣判,認定難以證明李明璁是首謀,且援引釋憲精神,認定當時情境屬偶發、急迫狀況,無須事先申請,因此判李明璁無罪。可上訴。
北檢98年起訴李明璁,北院原審理法官陳思帆認為集遊法規定中,緊急、偶發的集會遊行採用「許可制」,有違憲之虞,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今年3月作出釋字718號解釋文,認定此部分法條違憲,最慢應於明年元旦前廢止。
李明璁目前正在英國進行訪問研究,他透過辯護律師郭怡青發表聲明指出,這場長達5年的司法戰役,在他心中一直都有「當然無罪」的堅定不移答案,「衷心希望此案成為這島上最後一個遭受集遊惡法迫害的句點」。
陳思帆目前正在日本進修,李明璁案換由合議庭審理。郭怡清說,釋憲案今年3月出爐後,合議庭只開2次庭就結案,「審理過程中,我們也感受到合議庭法官們都很有保障言論的想法」。
李明璁聲明稿全文:
敬致各位社團先進與媒體朋友, 2014/7/14
首先非常感謝您們對本案的關心和對我的支持。很抱歉因我現正於英國進行研究訪問,無法親自出庭並對最後宣判做出即時回應。
然而,無論衡諸普世保障公民人員的信念、亦或台灣爭取民主自由的歷史,這場長達五年的司法戰役,在我心中一直都有堅定不移的答案:當然無罪。
不管今天判決如何,我衷心希望:請讓此案,成為這島上最後一個遭受集遊惡法迫害的句點吧。
謝謝所有一起並肩作戰、給予協助的朋友!也願我的父母從此放心,無懼無憂。
李明聰
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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