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友借卡消費 抽中轎車領不到
2015/12/22 06:00
女子消費抽中大獎,卻因是借卡消費引發爭議,女子後來狀告遠百敗訴。(圖為贈品同型汽車,擷自NISSAN官網)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莊姓女子去年趁遠東百貨寶慶店週年慶,持好友游姓女子的HAPPY GO會員卡消費萬餘元,幸運抽中頭獎轎車一輛,但領獎時不僅遭拒,轎車還被未消費的游女領走,她打官司主張自己是實際消費者,要求遠百給付轎車;高等法院認定,發卡契約明訂須卡友本人使用,判莊女敗訴確定。
至於未消費竟幸運領到轎車的游女,當初是在知悉莊女以其名義抽中轎車後,即申請補發新的HAPPY GO會員卡,並繳交轎車中獎稅金,向遠百領走轎車。莊女為了此事和游女撕破臉,不僅控告遠百,也對游女提告;但檢方認為此案屬民事糾紛,將游女不起訴處分。
好友翻臉成仇 打官司討不回車
判決指出,台北市莊姓女子去年十月廿六日趁遠東百貨寶慶店週年慶舉辦「超級驚喜豪華轎車大抽獎」活動,向好友游女借了遠東百貨HAPPY GO會員卡前往消費,刷卡一萬多元,事後抽中頭獎、價值六十二萬九千元的國產轎車ALL NEW LIVINA精裝行家版一輛。
莊女欣喜若狂,前往遠百兌獎,但遠百認為,莊女不是HAPPY GO卡登記名義人,該卡背面已記載「本卡限本人使用」,莊女持游女的HAPPY GO卡消費集點,並參加抽獎活動,已違反契約規定,拒絕兌獎。
莊女告上法院,主張活動廣告傳單上未載明必須為HAPPY GO卡的登記名義人才能參加抽獎,要求遠百依民法贈與契約給付她頭獎轎車一部,否則應折現支付六十二萬九千元。
高等法院採信遠百主張,認定莊女不是卡片登記名義人,且卡片限本人使用,莊女不具活動抽獎人或得獎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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