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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拒評鑑 可處停業

2014/12/31 06:00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為提升護理機構的照護品質,增訂護理機構不得規避、拒絕中央主管機關的評鑑,否則得處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不等罰鍰,最嚴重還可處以1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停業處分。評鑑不合格且未在限期內改善的收住式護理機構,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除得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者,還能廢止其設置許可。(記者陳伃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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