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 免手術女變男 換身分證勝訴
「尼莫」(前排中)申請變更性別登記勝訴,一旁長期陪伴的律師們也感到欣慰。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提供)
〔記者吳柏軒、溫于德/台北報導〕跨性別者「尼莫」前年向台北市信義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性別登記「女變男」,因其未經過變性手術而遭拒絕,尼莫強調自己身體健康因素無法承擔重大手術,歷經訴願及訴訟,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尼莫勝訴,這是國內第二例未經手術即可變更性別者,第一例是三年前「男變女」的跨性別者小E。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表示,尼莫的訴訟案前後經歷長達廿二個月,昨日北高院宣判尼莫全面勝訴,尼莫也直接歡呼:「我終於可以正大光明地說,我是男生了!」
尼莫從小認知自己是男性,但因其他疾病開過大刀,若再進行變性手術恐危及生命,而內政部函釋性別變更須完成「性器官摘除手術」。尼莫前年六月向北市信義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性別登記,遭拒絕後同年七月訴願,遭駁回後,同年十二月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認為,國家就人民自主決定性別的自由權利,應在不妨害秩序與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給予尊重;而內政部要求必須摘除性器官才能變更性別登記,已嚴重侵犯申請人的身體權、健康權、人性尊嚴及人格權,法院拒絕採用。
北高行強調,尼莫提出不只一份來自專精性別不安、變性領域醫師所出具的診斷書,足證因生理性徵與自己認同的性別不符,長期存在性別不安、焦慮,且長期接受賀爾蒙治療,故應認定尼莫有依戶籍法提出必要證明文件,也代表尼莫申請變更性別登記於法有據,戶政單位應將尼莫性別變更登記為男性。可上訴。
律師謝孟釗表示,高度肯定北高行看到每位跨性別者不同的生命處境;律師許秀雯指出,內政部過時的強制手術要件,讓台灣有九成的跨性別者迄今無法換證;律師潘天慶則感慨社會充滿對跨性別者的敵意,希望此判決能還給當事人以及所有的跨性別者應有的身分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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