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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麗龍飲料杯 明年7月退場// 自備環保杯 可省5元以上

2021/12/23 05:30

禁用一次用飲料杯

〔記者羅綺/台北報導〕台灣人愛喝手搖飲料,各式飲料店遍佈大街小巷,但因此產生的一次用飲料杯廢棄物數量可觀。環保署表示,明年七月一日起,所有飲料店不得提供發泡塑膠材質的一次用飲料杯,業者如果違規按次可處一千兩百元至六千元罰鍰。

業者若違規 按次罰1200~6000元

此外,為鼓勵消費者自備環保杯,環保署也規定,明年七月一日起連鎖飲料店、速食店、便利商店及超級市場應給予自備環保杯者,至少五元的價差優惠,並且可以「不免費」提供一次用飲料杯。

環保署回收基管會執行秘書謝炳輝表示,海岸不時可見白雪般的保麗龍碎屑,再加上有其他材質可以替代,且越來越少業者使用保麗龍杯,為加大力度讓其退場,環保署因此訂定並預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加以管制。

環保署回收基管會組長連奕偉指出,環保署過去曾估算全台每年使用約十五億個一次用飲料杯,發泡塑膠材質保麗龍杯為其中一部分,保麗龍杯因保冰效果好,南部店家比較常用,中北部較少使用。

連奕偉說,目前部分業者給予自備飲料杯折扣兩元,優惠多者則為三到五元,消費者及環團反映誘因不夠,環保署調查,民眾多希望五元起跳,因此草案規定,不論容量至少要優惠五元。

環保署也鼓勵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視轄內業者經營型態及民眾生活習慣,限制飲料店不得提供其他塑膠材質的一次用飲料杯。

連鎖業者112年起 免費提供循環杯

另也要求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自一一二年元旦起,至少五%門市要免費提供消費者借用循環杯,自一一二年至一一四年分別以減量十五%、十八%及二十五%為目標。對於循環杯的借用方式,謝炳輝說,沒有硬性規定,業者可視自身情況,採取如會員制、押金制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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