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海浬內禁拖網 頭城大溪港漁民怨
行政院今年1月針對「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提出修正草案。圖為宜蘭縣頭城大溪港拖網漁船。 (陳建良提供)
〔記者蔡昀容/宜蘭報導〕行政院針對「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提出修正案,以拖網漁船為主的頭城大溪港漁民不滿,質疑法規對漁船業者「加重處罰」。行政院漁業署澄清,相關罰則行之有年,現在只是將法規明確化,蒐集民眾意見後會帶回討論。
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 法規修正
1977年起,未滿50噸拖網漁船嚴禁在距離岸邊3海浬範圍內作業,50噸以上禁止在距岸12海浬內作業。根據現行法規,違法情節重大者,可依照漁業法核處罰鍰,並收回或撤銷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但處罰對象並不明確。
行政院今年1月間提出「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草案,新增說明,讓處分內容和對象更加清楚,例如第1點講明,經營或從事拖網漁業的「漁業人」(船主)及「漁業從業人」(船長)應遵守上述規定。
草案明確規範處分內容和對象
至於收回或撤銷證件,則是分別針對「漁業人」的漁業證照、「漁業從業人」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65條第6款規定的罰鍰,即「處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3萬至15萬元罰鍰」。
漁民建議違規紀錄隔年重計
大溪港漁民質疑,修正案是「加重處罰」,且現行法規對漁民不公平也不合理,大罵「看到(修法)公文出來,眼淚都流出來」。
漁民說,拖網違規罰鍰是3至15萬,第1次違規罰3萬,第2次4萬,以此類推,最多可罰到15萬,這樣累計根本吃不消,希望可以1年度為累計單位,隔年紀錄歸零重新累計。
陳姓漁民表示,3海浬禁漁區在西部可能適用,但大溪漁港開出去沒多久,就是很深海溝,很多魚蝦抓不到,漁民為了抓到漁獲,常違規或是踩到3海浬界限邊緣,建議政府設置「禁漁期」,特定月份3海浬範圍內禁止拖網,特定月份開放。
行政院漁業署澄清,相關罰則行之有年,現在只是將法規明確化,並無「加重處罰」情事,漁民建議違規按年度重新計算,以及考量宜蘭沿海地形特殊,適度開放時段拖網等建議,會一起帶回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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