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待修憲 公民選罷2權仍20歲
2020/08/14 05:30
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應考試及服公職權及創制與複決權也已改為十八歲,十八歲「幾乎」已具備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只剩「選舉權」與「罷免權」維持廿歲,需透過修憲解決。(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王定傳、楊淳卉/綜合報導〕民法等卅八項法律將把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與刑法接軌,未來不再出現刑民不同步的窘況,公民投票權也已改為十八歲,目前只差選舉與罷免兩權仍維持廿歲,但事涉修憲,難度不低。
公民是「凡年滿廿歲,在某行政區域內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未被褫奪公權,未受禁治產宣告的居民」,公民權則是「公民所享有的權利,如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應考試權、服公職權等」,在我國需滿廿歲才能擁有這六種權利。
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應考試及服公職權及創制與複決權也已改為十八歲,十八歲「幾乎」已具備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只剩「選舉權」與「罷免權」維持廿歲,需透過修憲解決。
律師林俊儀說,憲法是一個國家的基本價值,民主國家才有選舉與罷免權,這是國家的基本架構,故將選舉罷免權,置於憲法層次內。如果民法修正為十八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他們的投票罷免權並不合理,建議修正選罷法,把投票年齡下修為十八歲。
推動十八歲公民權的民進黨新境界智庫副執行長吳怡農則多次主張,朝野立委多數都同意將投票權下修,既有這麼大共識,十八歲公民權落實應獨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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