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排廢水致死 罰金擬提高到30億
日月光公司廢水排入後勁溪。 (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記者楊綿傑/台北報導〕史上最高罰金!有鑑於近來水污刑事判決不符民眾期待,更難以嚴懲不法廠商,環保署提出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昨辦理首場公聽會,草案中將排放廢污水致人於死、重傷者的罰金上限,從目前三億大幅提高到卅億,將刷新環保罰款最高紀錄;修法案中也規範,未來廢污水不論如何處理,都不得再注入地下水。
二○一四年日月光偷排廢水,但最後依據水污法僅罰六十萬元,引發社會譁然,因此前年一度修法,將刑責提升到無法易科罰金的刑度,也調高罰金到三千萬。但環保署水保處長葉俊宏強調,要抓到違法偷排非常不容易,且亂排廢污水影響不特定人的健康生命,比販毒還嚴重,因此這次再修法進一步提高罰金與刑責,並訂出處罰下限,希望更有效嚴懲違法者。
目前水污法針對排放廢污水,有害物質超過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污染行為人可判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最高可達三千萬,而其法人或自然人更可罰到十倍,達三億元。在這次修正中,除維持刑度,罰金則一舉提升到三百萬以上、三億以下,且原可罰法人、自然人的十倍,因此最高罰金達到卅億。
致人重傷 刑度提高到12年
若違法排放廢污水致人於重傷部分,刑度從三至十年提高到五至十二年,罰金則從二千五百萬以下提高到二千萬以上、兩億以下;致疾病或環境污染者,刑度則從一至七年,提高到三至十年,罰金從二千萬以下,提高到一百萬以上、一億以下。
至於原先規定,污水經過處理達到一定標準,且不含有害健康物質,取得許可後可以注入地下水體,做為補注地下水源的資源,但未取得許可證者,不只要停工,還要處六萬到六百萬罰款。此許可制規定在本次修法中遭到刪除,意即污水皆不能注入地下水,違者處停工及六萬到六百萬罰款。
針對惡意排放者加重罰則
昨日公聽會中,有業者代表主張某些污染行為是因員工操作不當等疏失造成,企業要被罰這麼多實在很重,希望環保署再考量罰則。不過葉俊宏指出,此條款是針對「惡意排放」者加重罰則,修法案將先送行政院會,希望本會期能送立法院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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