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培訓機構開立帶團證明 觀光署:不得供職業證換發
觀光署。(記者黃宜靜攝)
〔記者黃宜靜/台北報導〕有讀者向本報爆料指出,有私人教育訓練機構辦理收費領隊實習團,並於招生宣傳中表示,參加實習團即可開立帶團證明,供領隊、導遊辦理3年執業證換發使用;對此,交通部觀光署回應,若宣稱參加實習團即可開立帶團證明供執業證換發使用,與現行法規不符,倘若觀光署接獲檢舉,將依法查察。
一名合法取得領隊/導遊執業資格的從業人員向本報爆料,發現私人教育訓練機構辦理收費領隊實習團,並於招生宣傳中表示,參加實習團即可開立帶團證明,供領隊、導遊辦理三年執業證換發使用,他並表示,依一般旅行業實務,一個出境旅遊團通常僅配置一位領隊(大型團體或特殊情況除外),由旅行社依法指派並負責執行全程領隊業務。若一個實習團同時有多名學員隨團觀摩或實習,是否每位學員皆可認定為實際執行領隊業務,並據以開立帶團證明作為執業證換發依據,令人質疑。
他認為,領隊實習團本質上屬教育訓練活動,學員主要目的在於學習及觀摩,與依法受旅行社指派、實際執行領隊職責有所不同。若僅因付費參加私人培訓機構舉辦的實習團,即可取得可供3年換證使用的帶團證明,是否符合現行法規及主管機關對「執行業務證明」認定標準。
對此,觀光署回應,按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11款、第12款及第32條第2項規定,導遊及領隊人員是指執行接待來台或引導出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的服務人員,且均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並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臨時招請,才能執行業務。
觀光署說,私人機構辦理的實習團,其學員是付費參與隨團觀摩與學習,並未受旅行業僱用或指派,也未收取服務旅客報酬,該等多名學員於同一團體中的實習行為,無法認定為執行導遊或領隊業務。
觀光署強調,私人教育訓練機構於招生宣傳中,若宣稱參加實習團即可開立帶團證明供執業證換發使用,與現行法規不符,觀光署就此類案件倘接獲檢舉,將依法查察,並依個案事實認定該學員所持證明是否符合換證要件,以及私人教育訓練機構有無涉及非法經營旅行業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