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免費停一般停車格 台中將修法取消落實公平性
台中電動車停充電車格採累進費率收費,交通局將修法取消停一般停車格免費優惠落實公平性。(市府提供)
〔記者蘇孟娟/台中報導〕鼓勵淨零碳排,現行台中市電動車停放一般公有停車格不收費,交通局修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排除電動車免收停車費,今在議會法規委員會引起議員質疑,等於未來電動車停放一般停車格改採收費,恐違永續淨零自治條例鼓勵低碳運具立場;交通局長葉昭甫指出,會另訂電動車停車優惠,兼顧使用者付費公平性。
葉昭甫指出,過去為鼓勵民眾使用低碳運具,台中市訂有電動車停一般停車格免費等優惠,但台中市電動車已成長逾8300部,且逐年增加,目前充電車格406處、佔2%符合中央目標,且現有充電車格約有8成處於閒置狀態,但一般汽車數逾101萬輛,一般車格約15萬格,一般停車位一位難求,屢有非電動車車主反映電動車已有專屬充電車格,一般車輛不能停,卻又能免費停一般車格,讓非電動車主有相對剝奪感,屢反映十分不公平,基於停車使用者付費公平性,修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
今日法規委員會中議員也聚焦該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排除電動車免收停車費,等於未來電動車停放一般停車格將收費,黃守達率先質疑現行台中市永續淨零自治條例僅訂須設10%低碳運具停車格,其餘未見鼓勵電動車辦法,取消免費機制後是否有其他優惠鼓勵電動車使用意願。
江肇國也說,現行電動車停充電停車格收費採累進費率,停車費成本已高於一般停車,促交通局兼顧平衡不同車種停車相對剝奪感;賴義鍠則認為,現行電動車停放充電車格須收費,就出現電動車停免費的一般車格後拉延長線接充電椿的亂象,確實有必要規範。
另包括李中與朱元宏、江肇國均提醒台中市訂有永續淨零自治條例,不能因「使用者付費」公平性違背鼓勵低碳運具原則,促交通局謹慎評估。
因交通局只提公有停車場收費條例修正草案,未提出電動車停放一般車格收費標準及相關優惠,為避免疑慮,法規委員會召集人、議員陳俞融裁示,交通局須訂出電動車相關優惠後,6月2日與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另送法規委員會一併審議。
葉昭甫強調,會另訂如前半小時免費等電動車停車優惠,停充電車格採停車費與充電費分開計費等,讓停車收費更合理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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