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擬專法草案管理攤販 任意轉讓攤位、未依標準收費可開罰
宜蘭縣訂定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照為東門夜市攤販。(檔案照)
〔記者蔡昀容/宜蘭報導〕宜蘭縣攤販管理缺乏專法,宜蘭縣政府縣務會議昨通過「宜蘭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將函請縣議會審議,公所得規劃攤販集中區,私人也可申請許可,若未依標準收費、未維持清潔、任意轉讓攤位等,可處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私人攤販集中區若未報請許可,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台灣的攤販管理,原由台灣省政府主責,1998年廢省之後,移撥經濟部,經濟部並訂定「台灣省攤販管理規則」,但經部認為,應交由第一線的地方政府管理,因此2003年廢止管理規則。
宜蘭縣目前的管理,若需開罰等強制作為,再依據個案情況,引用空氣污染法、噪音防治法、食品衛生管理法等法條約束和開罰,但許多管理程序,例如嚴禁轉租經營、可否收取費用等,仍未有法律規範。
為健全攤販管理制度,建立商業秩序,宜蘭縣政府與各公所討論,凝聚共識之後,擬定宜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今於縣務會議通過,將函請議會審議。
草案規範,公所為執行機關,可規劃設置攤販集中區,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3年,公所可收取場地使用管理費及清潔服務費;如有攤販經營者轉讓、轉借、轉租、分租或委託他人經營,或未依標準收費、未維持環境清潔等,可處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私人攤販集中區,則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向公所申請許可,若擅自設置集中區、許可事項未於1個月前報請許可等,負責人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宜蘭縣既有的攤販集中區共6處,包括宜蘭市西門攤集區(文昌廟)、宜蘭市中央臨時攤販集中場(綠九市場)、東門夜市、羅東夜市、蘇澳鎮南方澳臨時攤販集中區(消防分隊側-海邊路)、南天宮側臨時攤販集中場(南天宮側-江夏路),規劃攤位數共566個。
不過,根據草案第2條,道路上或特定區域流動性攤販夜市,如清溝夜市,不在自治條例規範內,維持由公所繼續管理;道路上未取得攤販營業許可者,維持以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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