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雙北三級警戒做這11件事 最重吃5年牢飯吞500萬罰單
哄抬囤積口罩最重可處5年刑。(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本土病例大爆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5日宣佈雙北疫情警戒拉抬到第三級,高檢署立刻發出聲明,將強力查緝違反防疫措施的案件,至於哪些行為會被面臨刑事處罰或裁罰,法務部15日整理出7大類共11種態樣,其中最重的哄抬囤積防疫物資或哄抬價格,不只會面臨最重5年徒刑,還可併科500萬元罰金,不可不慎。
法務部指出,彙整違反防疫規定的態樣及處罰依據供民眾了解,若有恣意違反防疫規定者,政府將強力執法,若被罰緩卻拒不履行,行政執行署也將強力強制執行,請勿以身試法,以免害人害己。
第一類、拒絕、規避或妨害調查傳染病來源(疫調),例如:疫調時謊稱同住子女出國,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第2項、第6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類、進入雙北外出未全程戴口罩、於雙鐵及八大場所未戴口罩、進出其他經公告場所未依規定應戴口罩、禁飲食等三種行為,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70條第l項3款規定,處以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第三類,未依規定關閉特定場所(例如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吧、酒店等休閒娛樂場所、觀展觀賽場所、教育學習場所及國中小學校園停止對外開放等)、未停止宗教活動(進香、繞境)、未停止全國社團交接等三種行為,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第67條第l項2款規定,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第四類,未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聚會,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67條第l項2款規定,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類,散播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規定,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類,囤積防疫物資或哄抬價格(例如醫用口罩、防疫酒精、額溫槍等),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2條規定,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類,確診個案或通報疑似個案,不遵行衛生主管機關(或醫療院所)指示,擅自離開隔離病房,有感染他人之虞,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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