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租停車場退費收高額手續費 消保官認為不合理要求改善
2020/06/02 11:14
新北市法制局長吳宗憲說,路外停車場業者的契約若違反定型化契約規定無效,如屆期不改正,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資料照)
〔記者翁聿煌/新北報導〕新北市區停車位一位難求,有民眾租用業者經營的每月租金3千元的停車位,但消費者使用1週後因故請求中止契約,業者雖同意退費,但收取手續費竟高達2千元,才使用1/3期間,卻1塊錢都拿不回來,經民眾向新北市消費者保護官投訴,消保官認為契約對消費者不公平,已請交通局發函業者,要求限期改正。
新北市法制局長吳宗憲說,交通部為預防停車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並促進定型化契約公平,已於2001年公告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路外停車場業者的契約若違反規定無效,如屆期不改正,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消保官王治宇指出,這次針對蘆洲、三重、中和及永和區6家停車場業者定型化契約及進行查核,項目包括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符合規定、有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火險、有無公告票卡遺失繳費規定等,發現業者的中止月租退費手續費過高、業者停車場車位租用月租費3千元,但消費者如使用1週後因故請求中止契約,業者退費收取手續費竟高達2千元,對消費者不公平。
停車場業者表示,本來月租臨時取消一律不退費,因為業者怕消費者取巧,只租10天,卻故意申請月租、再臨時終止契約以享長租優惠,業者說既然規定可以收退租手續費,所以他們就將手續費訂為2千元。
消保官認為契約對消費者不公平,已請交通局發函業者,要求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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