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航條款3日上路 無預警停飛最高可罰300萬
2018/06/01 15:48
復興航空2016年無預警停飛。(資料照)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復興航空2016年無預警停飛,導致逾10萬旅客受影響,為避免民航業者無預警停飛,交通部今公告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條之1」,要求暫停或終止國內定期航線前,應檢附乘客處理機制,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核准日起60日後才能暫停或終止營運;國際客運定期航線則應於暫停或停止營運日前60天,檢附乘客處理機制,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若違反該規定,可以民航法處60萬至300萬元罰鍰,該規定將於6月3日起正式實施。
根據修法內容,航空公司申請國內定期航線暫停營運以1次為限,國際航線則無幾次規定;不過暫停營運時間不得超過1年,暫停期間內皆可復航,並於復航前報請民航局備查,期滿若未復航,則視同終止該定期航線營運。
民用航空運輸業終止定期航線,或經民航局廢止原指定營運國際定期航線,業者應於終止或廢止日起30天內,將原領航線證書繳還;屆期未繳還者,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
民航局表示,暫停、終止營運的乘客處理機制,須包含訂位乘客安排處理方案或補償措施、訂位乘客衍生性費用處理原則、機票退費及處理方式、提供乘客諮詢及服務方式、時間與人力規劃。另外,國際定期航線若因爆炸、恐攻、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暫停、終止營運,則不受60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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