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票遺失不再只能認賠! 修法可退最高8成票價
火車票遺失不再只能認賠!修法可退最高8成票價。(資料照)
〔記者陳宜加/台北報導〕遺失台鐵、高鐵車票,不再只能認賠!交通部新訂「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首度統一規範延誤、退換票等事宜,並明訂遺失車票若尋獲,可退還最高八成票價,行政院消保會已審查通過,最快六月公告上路。
過去台鐵、高鐵各自為政,各有不同購票、退換票規定,為周延維護旅客權益,消保處要求交通部訂定統一規範,提供台鐵、高鐵等鐵路機構依循。鐵路機構是指依鐵路法規定,以鐵路營運為業務的公、民營機構,不包括捷運、輕軌等。
根據草案規定,旅客持未經查驗的車票,經鐵路機構同意後,得變更搭乘日期、班次或車種,第一次免收手續費;而旅客辦理退票應支付手續費,若是持已經查驗的車票,則須證明「因疾病等正當事由」或「經鐵路機構同意」始得辦理。
交通部指出,草案最大重點為車票遺失處理辦法,過去旅客遺失不記名車票,只能認賠,未來向鐵路機構報備後,先補買同日、同起訖區間車票,事後若尋獲車票,且經查明未曾使用或未完成旅程者,可於一年內退還原車票價最高八成。
另外,草案規定,鐵路機構應將營業時間、票價、雜費、列車時刻表、運送契約與各項使用需知揭示於車站明顯處所與網站;且當運送遲延,應即時通報旅客,並於車站、列車上以廣播或資訊等方式顯示,同時須對旅客負遲延賠償責任。
消保處簡秘陳星宏指出,台鐵、高鐵均認同修法方向,表示將依規定辦理。草案參考日本鐵道作法,未來統一規範,不再僅由業者各自規定,且同時受消保法規範,違規要求改正,否則開罰3至50萬元,並可連續處罰至完全改正為止。
消保處表示,鐵路運送兼具大眾運輸功能,為發揮最大效能,對於無票乘車、退票手續費與車票遺失等事項,雖能自訂相關費用收取或退還等規定,但呼籲各鐵路機構在遵循各法令規範之際,也應提供更友善的購票、退換票與乘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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