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法旅行業有獎 觀光局預告每次最高獎金10萬元
觀光局鼓勵民眾檢舉違法旅行業者,將提供獎金。(示意圖)
〔記者蕭玗欣/台北報導〕交通部觀光局今預告訂定「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案件獎勵辦法」草案,鼓勵民眾以實名制檢舉非法旅行業者或合法業者卻經營違法業務等案件,揪出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的旅行業者,若情節屬實,檢舉人每次最高可獲得10萬元的檢舉獎金;為避免浮濫檢舉,草案也規定同一檢舉人一年內最多只能領30萬元檢舉獎金。
觀光局表示,過去也曾針對違法的旅行業者設立檢舉制度,但大多針對非法業者,像是未取得旅宿登記證卻經營民宿或旅館業,或是旅宿業非法擴大經營等,但即便是合法的業者也有可能經營違法業務,因此本次草案規定只要是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的業者都有可能被檢舉,盼進一步遏止違法,保障消費者權益。
「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案件獎勵辦法」草案明訂,檢舉人須以實名制提出檢舉,並以書面資料提出具體檢舉內容,經觀光局裁處確定並完成罰緩收繳者才會發放檢舉獎金。
觀光局表示,以交通違規案件來說,汽機車違停紅線一看就知道違規,但是旅行業違法事宜需要多方舉證,無法一目了然,因此會要求檢舉人提供具體的書面事證,如被檢舉違規行為、事實、時間及地點等之照片或錄影、廣告文宣、招攬文件、行程表、匯款單據及收款帳戶等,若證據不足以判定違法,就會拿不到檢舉獎金。
觀光局表示,每個檢舉案件會依情節輕重決定要罰多少,檢舉獎金金額則依罰緩一定比例提供,例如,實收罰鍰在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者,按百分之十計算,但檢舉獎金最高以10萬元為限;實收罰鍰在10萬元以上未滿50萬元者,按百分之十五計算;實收罰鍰在10萬以下者,按百分之二十計算。
此外,聯名檢舉案件,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具領;同一案件由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為避免浮濫檢舉,檢舉人同一年度檢舉案件累計獎金,最高金額以30萬元為限。
該草案適用於所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的案件,但檢舉人為公務員即排除適用,檢舉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或民宿、檢舉旅館業、民宿經營者或在直轄市的一般觀光旅館業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時,也不適用。
觀光局表示,目前僅觀光旅館是由觀光局所管,其他一般旅館、民宿都是由縣市政府所管,該草案不希望限制各縣市的檢舉獎金制度,因此提供架構參考,讓縣市政府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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