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今公告 巴拉刈108年2月2日起禁用
2017/10/05 20:01
農委會防檢局今正式公告,農藥巴拉刈將於明年2月1日起禁止加工輸入,後年2月2日起禁止分裝、販售及使用。(資料照,記者李立法攝)
〔記者吳欣恬/台北報導〕農委會防檢局5月24日預告,今天正式公告,農藥巴拉刈將於明年2月1日起禁止加工輸入,後年2月2日起禁止分裝、販售及使用。
防檢局副局長馮海東表示,目前國內含巴拉刈成分的農藥包括24%巴拉刈溶液及33.6%巴達刈水懸劑。巴拉刈為接觸型非選擇性除草劑,1968年核准登記,現行核准使用於水稻田、柑桔園、茶園、甘蔗園及豌豆園防除雜草,2011年間並核准使用於紅豆採收前的枝葉乾燥處理。
但巴拉刈常被用來自殺,一旦喝下後無有效解毒劑死亡率極高。防檢局過去雖規定於巴拉刈產品要添加警戒色、苦味劑、臭味劑及催吐劑,並要求業者落實販賣登記及專櫥加鎖貯存等管理措施,但自殺事件仍時有所聞。
馮海東表示,近年來,用來除雜草已有固殺草除草劑可取代,但固殺草價格是巴拉刈的兩倍以上。而用於紅豆落葉上則有氯酸鈉溶液枝葉乾燥劑取代。
馮海東說,農委會藥毒所曾研發將巴拉刈製成水溶性粒劑的技術,也技轉給廠商,但因為成本較高,販售價格大約跟固殺草差不多,因此廠商也並未生產。未來如果廠商願意生產,並配合代噴業者專買專用制度,也許也能成巴拉刈液劑的替代產品。
馮海東表示,為了讓合法生產的產品庫存能銷售去化,並讓農民使用有適當的緩衝期間,因此分階段禁用。呼籲農藥業者或農民朋友,如仍持有24%巴拉刈溶液及33.6%巴達刈水懸劑等兩種農藥,請依前述規定與期程使用完畢,或洽原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辦理回收,屆時違反禁用規定者,將依農藥管理法第45條或第46條規定辦理,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7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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