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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年來最大修正 勞基法施行細則今公告

2017/06/16 13:47

為配合修法後的《勞基法》,勞動部今公告《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共增修刪改16條條文,其中特休假給假方式大幅放寬。(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勞基法》修法去年底上路,為配合修法後的《勞基法》,勞動部今(16日)正式公告《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共增修刪改16條條文,32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正,其中特休假給假方式大幅放寬,詳細施行方式,勞動部下午將召開記者會說明。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因一例一休制度上路,特休假制度也有大幅改變,除讓勞工有優先排假權外,以往未休完恐作廢的特休假也必須折算日薪,特休假計算成企業關注焦點,今公告的《勞基法施行細則》明訂,企業除可採到職日計算年資給假外,在勞資雙方同意前提下,企業可以每年元月1日到12月31日(曆年制)或會計年度做為給假與結清計算基礎。

另外在教育單位任職的勞工,新版《勞基法施行細則》開放可以學年度作為計算週期;甚至還可採勞僱雙方所約定的年度期間。

新版《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僱主應在勞工符合休特休假條件內30天內告知勞工可行使該權利,另外特休假未休完,僱主必須折算工資給勞工,以最近一個月月薪除以30計算,並在年度終結30天內或契約終止時發放。

日前引發討論的休息日加班為滿4小時一律發給4小時工資的規定,新版細則也明白揭示要採同樣標準,若勞工休息日僅加班1小時,僱主不但要給勞工4小時加班費,當月的加班時數也須扣除4小時。

而雇主發薪時,必須提供給勞工包括工資總額、加班費等各項給付項目,以及勞保、勞退、健保等雙方有約定可扣除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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