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春節上班 工資加倍發給
2017/01/29 16:01
行政院表示,除夕及春節,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圖。為日前勞動部會同台中市勞工局,到中龍鋼鐵進行春安勞動檢查。(資料照,記者何宗翰攝)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農曆春節從除夕到大年初三是勞工的國定假日,行政院今天上午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今年農曆除夕(106年1月27日)及春節(106年1月28日至30日)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的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上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上述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行政院指出,春節1月28日如遇勞雇雙方原約定的休息日,可約定於同年1月31日補休,前述補休日,即為「國定假日」,如果勞工月薪360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50元,於1月28日(休息日)及同年1月31日(國定假日出勤),工資計算如下:
一、如於1月28日休息日出勤4小時,雇主應於原月薪之外,另再加給900元(計算公式:150x1又1/3x2+150x1又2/3x2=900)。
二、如於1月31日國定假日出勤,無論出勤幾小時,雇主應於原月薪之外,另再加給1日工資,即1200元(計算公式:36000/30=1200)。
行政院強調,新法實施後雇主如違反法令,可處罰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農曆春節是全家團圓的重要傳統節日,雇主應本著同理心疼惜勞工,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應依法辦理,以杜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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