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伴侶註記可代辦護照 外交部釐清:非視為親屬
2016/10/18 13:10
依新規,戶籍登記同性伴侶可以代辦護照,但外交指不視為親屬關係。圖為戶政事務所示意圖。(資料照,記者簡惠茹攝)
〔記者呂伊萱/台北報導〕媒體昨報導同性伴侶持註記公文可「視為家屬」代辦護照,外交部今澄清說明,依照現行法令,持有伴侶註記公文之代理人,可代辦護照,但與親屬規定無關,「不構成視其為親屬」。
高雄市去年首推同性伴侶戶籍註記,可證明伴侶關係,作為醫療法關係人等認定用途,此後台北、台中、台南、桃園、新北、嘉義巿、彰化縣、新竹縣、宜蘭縣等多個縣市也陸續跟進。另以往首次申請護照,代辦業務只能委託親屬辦理,惟現依照「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其他經領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同意者」的規定,外交部表示,持伴侶註記公文,也可代為申請護照。
但媒體昨報導此案時,引述高雄市民政局表示,同性伴侶持註記證明公文,可「視為家屬」代辦護照。外交部今為釐清法律規定特別說明,可以代辦護照,但該公文「並不構成視其為親屬」。另外,外交部也提醒民眾,因領務局和各辦事處無法直接經由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即時連線確認伴侶註記,必須逐案向個別戶政事務所查詢,故此類代辦所需的工作天,會比一般申請案件的4個工作天更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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