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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德送公懲會 最重可撤職

2015/08/05 06:00

台南市長賴清德。(記者洪瑞琴攝)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根據公務人員懲戒制度,台南市長賴清德遭監察院彈劾後,須移送司法院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由公懲會審酌有無懲戒必要,如公懲會認為賴清德不進議會備詢的行為,已屬失職並達懲戒標準,公懲會將依公務人員懲戒法規定,予以最重撤職、或較輕的申誡處分,不少法官私下認為,賴最多只會遭記申誡。

資深法官分析 頂多被申誡

資深法官指出,公懲法的新法雖已獲立院三讀通過,但配套尚未研擬完成,至今還沒實施,因此公懲會須根據公懲法舊法規定,審酌賴清德遭彈劾事由是否屬於違法失職。

公懲法的舊法規定,公務員的懲戒共有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等六種,由於賴清德是民選首長,根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四條及公懲法舊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須比照政務人員層級,只適用撤職和申誡兩種處分。

不少資深法官認為,賴清德拒絕到議會備詢,這個行為不屬於公懲法舊法第三條規定的通緝、羈押、判刑確定等當然停職事由,也不成立同法第四條及實務上認定的貪污、瀆職等情節重大的停職事由,因此賴不須像國民黨前南投縣長李朝卿一樣被停職,更不可能被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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