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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行經斑馬線 不禮讓視障者 最高罰7200元

2019/04/23 06:00

立法院昨初審通過,車輛行經斑馬線或轉彎時,不禮讓視覺障礙者優先通行,加重罰鍰至最高七千二百元。(資料照)

立院初審通過道交條例

〔記者陳宜加/台北報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車輛行經斑馬線或轉彎時,不禮讓視覺障礙者優先通行,加重罰鍰至最高七二○○元;並增訂條文明定在斑馬線放置物品而妨礙交通者,最高可重罰六千元,以更確保交通安全無障礙。

現行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行經斑馬線時,不禮讓行人先通過,處以一二○○至二四○○元。立委王榮璋提案修法,不禮讓視障者可科予更重罰鍰;另在斑馬線置放物品阻礙交通也增訂罰則,交通部表示認同。

立法院昨初審通過,汽車駕駛人不禮讓視障者先行通過,將加倍處以二四○○至七二○○元,若造成傷亡以刑法處分;自行車等慢車不禮讓視障者,也從三百至六百元加倍處以六百至一二○○元罰鍰,若致視障者傷亡,再加重為一二○○至二四○○元。

斑馬線置放物品也要罰

王榮璋指出,視障者於公共空間行動時,常因車輛未禮讓而發生事故,為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要求,參考美國、日本、荷蘭「白手杖法案」修正道交條例。立院昨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交通部與警政署加強宣導視障者優先路權等規定。

另外,常見民眾或商家在斑馬線堆放物品妨礙交通,立法院昨天也通過增訂罰則,可處三千至六千元罰鍰,若致人傷亡更加倍處罰。警察執行指揮交通或稽查任務,以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與導護人員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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