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大同條款不周延 應延後實施
「大同條款」把關門檻寬鬆,引發工商界、法律學者等疑慮。圖為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情形。(中央社資料照)
缺「請求董事會召集」程序
〔記者高嘉和/台北報導〕公司法修法有關「大同條款」引發爭議。政大法律系教授劉連煜指出,從公司治理的穩定性來看,第一七三條之一持股逾三個月的過半數股份股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因缺乏「請求董事會召集」程序,的確是「立法不夠周延」,恐造成經營權紛爭不斷,甚至損及廣大股東權益;行政院或可考慮讓「大同條款」延後生效日期,讓經營者有緩衝時間。
他解釋,公司法的「大同條款」與證交法的四十三條之五,理應沒有特別法與普通法的競合問題,因兩者規範並非「同一事項」;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五規定是同一關係人、且發動公開收購,但公司法第一七三條之一規定是非同一關係人、且非公開收購;當法律有競合問題,就會有排除適用規定,例如證交法第三十六條就寫明「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劉連煜說,他贊成金管會主委顧立雄的主張,只有在公開發行公司、公開收購持股過半、且持股三個月以上等條件下,才有兩法條適用的疑義;若以大同案來看,因市場派非屬同一關係人、且非公開收購,只能適用公司法相關規定。
但劉連煜強調,大同條款的確「立法不夠周延」!當初就是因鼓勵併購、活化企業經營,才透過修正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五,讓同一關係人持股過半可發動併購,但要求須經「請求董事會召集」程序;大同條款卻跳過「請求董事會召集」之程序,將造成經營權容易變天,公司派與市場派對立不斷,對投資人及公司治理反而不利。
他建議,因這次公司法修正幅度大,企業實務運作上調整得要時間準備及因應,公司法第四四九條明訂,「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是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可考慮將大同條款等爭議條文延後實施日期,讓公司派有緩衝時間可增加持股,鞏固經營權,才不會造成衝擊過大、後續衍生的爭議也多。
-
工商界憂 大同條款變中資條款
-
會計師︰特別法優先 怎會有二擇一
-
北屯精工宅『南悅豐映』即將滿席
-
中資插旗台企 QDII易守FINI難防
-
免充電的電車?e-POWER車主老實說
-
《TAIPEI TIMES》Exports soar 18.9 percent to US$41.82bn
-
《TAIPEI TIMES》TSMC beats out projections, posts record Q1 sales
-
《TAIPEI TIMES》Satellites touted in quake response
-
《TAIPEI TIMES》Nearly NT$500m donated to help earthquake relief
-
《TAIPEI TIMES》Ministry blocks site linked to child porn
-
《TAIPEI TIMES》Lai picks Cho Jung-tai as next premier
-
《TAIPEI TIMES》Taiwan, US are key partners in peace: president
-
《TAIPEI TIMES》Ma, Xi say both sides of Strait are Chinese
焦點今日熱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