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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提升司法信任 認證刻不容緩

2018/03/05 06:00

筆跡鑑定仰賴大量人為主觀判斷,若要提升國人對司法的信任度,建立一套嚴謹的考訓及認證制度實刻不容緩。(記者黃欣柏攝)

記者林慶川/特稿

現行法律雖未規範筆跡鑑定的證據能力,但在偵審實務上,卻常被引為主要證據,筆跡鑑定仰賴大量人為主觀判斷,但目前台灣官方鑑定人員中,很多沒有鑑識相關科系背景,培訓方式仍停留在「師徒制」,難怪鑑定公信力屢受外界質疑,若要提升國人對司法的信任度,建立一套嚴謹的考訓及認證制度實刻不容緩。

國內牽涉遺囑、契約、支票遭偽簽的官司,因為簽名及議約過程都相當私密,通常僅當事兩造知悉,一旦上了法庭,在各說各話情況下,法官相當依賴筆跡鑑定結果,來做為判決的主要參考依據。

不過,類似官司大多是兄弟爭產、夫妻反目或情侶分手後互控,而這些案件中,也有一些可能是情誼生變,由愛生恨後衍生的本人自簽但又反控偽簽,或是原本口頭授意簽名,之後又反悔不認帳而對簿公堂的情形,此外,還有因簽名年代久遠,供參考比對的樣本筆跡不足等因素,更加深鑑定的困難度,也因此,近年來,有些法官已發現筆跡鑑定效力確有侷限性,審案時會花更多時間研析相關證詞,不會單憑鑑定結果斷案,以免誤判。

在眾多科學鑑識項目中,如血跡或DNA等鑑定報告,大多有堅強的科學數據佐證,也具一定的「再現性」(經重複檢驗,均出現相同結果),而筆跡鑑定大多是人為主觀判斷,實務上經常發生同一筆跡鑑定樣本,卻常有迥異的鑑定結果,有些案子因此纏訟多年,遲遲無法定讞,不僅浪費司法資源,也害當事人疲於奔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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