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性變革 司院推「大法庭」
司法院昨宣布將在終審法院設「大法庭」,並說明相關運作制度;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新制實施後,未來終審法院將「更透明、更具有可預測性」。(中央社)
最高法院判例和決議制度將走入歷史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終審法院法律見解無法統一,一直飽受各界批評,以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和前總統陳水扁所涉貪污案來說,究竟應否採用「實質影響力說」,最高法院至今仍無定論。司法院為加速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研擬「大法庭」新制,未來終審法院見解出現歧異時,交由大法庭統一解釋,象徵終審法院實施近百年的判例及民刑庭會議決議制度將走入歷史!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昨天召開大法庭新制記者會指出,新制實施後,台灣司法制度將是嶄新一頁,未來終審法院將「更透明、更具有可預測性」。
呂太郎表示,目前終審法院透過判例和民刑庭會議決議統一法律見解的方式,受到各界質疑。以判例制度來說,就存在適法性爭議;至於最高法院的民刑庭會議決議,並非以法庭形式解決法律爭議,而是用開會方式統一見解,在學理上不周延,也有必要改變。
呂太郎表示,依據司法院研擬的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未來如終審法院合議庭評議案件時,認為見解和其他庭或先前的裁判不同,或認為具有原則重要性,都可提案移由大法庭審理並作出裁定;當事人若有疑義,一樣可聲請大法庭作出裁定後,最後交由原提案法庭審理並作出判決。
最高院和最高行法官組成大法庭法官
呂太郎說,大法庭成員方面,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將各由十一位、九位法官擔任大法庭法官,採任務編組方式、兩年一任;審判長原則上各由終審法院院長擔任,但因最高法院分為民事與刑事領域,所以另一庭的審判長將由院長指定法官擔任。
另外,大法庭的法官組成,除原提案合議庭受命法官為當然成員,還納入終審法院各庭成員,且大法庭須開庭就法律見解爭議進行言詞辯論,上述受命法官還須負責將大法庭見解移轉原提案合議庭參考。
資深法官指出,各國對大法庭制度應採「一階段制」或「兩階段制」有不同做法,留德學者大多支持採取德國式的兩階段制,也就是終審法院法官遇到法律見解歧異時,可請求大法庭開庭進行抽象解釋後,再轉由原承審的最高法院合議庭,根據大法庭見解作出判決,司法院草案採行此制。不過,留學美、日和法國的法律學者,多主張採取一階段制,認為最高法院法官遇到法律見解歧異時,直接移請大法庭承審,並作出判決。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王梅英表示,司法院院會前天通過大法庭新制後,草案將送請行政院會銜,希望能排入立院下個會期審議,讓法案儘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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