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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議事規則 打臉徐永明

2017/11/21 06:00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中)佔領發言台,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右)與立委陳明文(左)等人上前抗議。(記者陳志曲攝)

復議是推翻原決議的一種方式,依「立法院議事規則」規定,提復議須同時具備三種要件:未曾反對原決議案者或投票贊成原決議案者、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廿人以上連署,且復議應於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至於何時討論,由主席徵得委員同意後決定。

議案議決後,在下次院會結束前稱為「復議期」,議案經過復議期後才算真正議決。但若要立即處理,可由各黨團、同意之立委簽署不復議同意書,或是自提復議、自行否決,讓議案無法再復議。

以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例,國民黨、時代力量黨團在一讀時要求將政院版草案退回程序委員會,民進黨團要求交付衛環委員會聯席經濟委員會審查,最後經表決通過付委。

立法院議事處長高百祥解釋,只有投下贊成票的六十席民進黨立委有資格復議,其中五十八人已簽不復議同意書,未簽的兩席則遠不及廿席的復議門檻;因此本案已無法復議,自無復議期的問題。

時力立委徐永明昨稱要尊重兩位綠委提復議的權利,指應在復議期結束再討論的主張,在議事規則上完全站不住腳。(記者曾韋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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