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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光廢水污染案 高市府判還1億

2017/06/09 06:00

日月光半導體公司102年10月排放廢水污染後勁溪,高市府環保局認定K7廠污水設施不足,裁罰1億201萬多元,日月光提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昨判高市府應返還罰鍰。(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葛祐豪、蔡清華/綜合報導〕日月光半導體公司一○二年十月排放廢水污染後勁溪,遭高雄市政府環保局認定獲取上億元不法利益並裁罰,日月光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去年認定裁罰金額計算有誤,撤銷原裁罰處分,要求市府重為適法處分,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昨判高市府應返還日月光已繳的一億二○一萬多元罰鍰,全案確定。

高市環保局:將重新裁罰

高市府對法院判決表達遺憾,強調判決不是說不該裁罰,而是計算標準不同,但既是終局判決,將會請環保局再為裁罰。環保局長蔡孟裕表示,未來仍可針對日月光在發現污染情況後,該停工未停工,以及工廠廢水處理功能不足,延伸超排放所產生的積極商業利益,重新計算裁罰,且可追溯三年。

日月光當年因排放大量高濃度有害健康物質鎳強酸性廢水,遭高市府環保局勒令K7廠停工,市府並在派員駐廠檢測五天後,認定K7廠自九十六年起就有處理廢污水設施不足問題,援引「行政罰法」的「不法利得加重裁罰」規定,依未妥善處理廢(污)水及污泥之費用所獲不當利益,重罰日月光。

環保局計算方式是採計九十六年至一○二年各年度平均單位廢水污泥量,計算出「應支出而未支出的污泥清理費用」等費用加總後,裁處日月光一億二○一萬多元罰鍰。

但日月光不服,主張不應以假設性數據估算所謂不法所得,且不法利得裁處時效為三年,也就是縱使環保局裁罰合法,最多也只能回溯到九十九年起算,高市府計算方式有誤,要求撤銷原處分,並返還已繳納的罰鍰。

行政法院:裁罰計算有誤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高市府環保局是根據這六年間共七十次的稽查結果,但其中僅有六次因K7廠放流水確實違反標準被裁罰確定,裁罰期間過長,且裁罰計算基礎錯誤,判日月光勝訴。最高行政法院昨亦支持此一見解,全案確定。

日月光高雄廠位於高雄市楠梓區,左楠區市議員李柏毅指出,日月光污染後勁溪造成的事實,沿岸居民都看在眼裡,當初若非市府從嚴處理就找不出元凶,日月光也不可能允諾每年拿出一億元、連續三十年投入台灣環保工作。另位議員張豐藤說,環保局立論應該要更謹慎,目前只能尊重法院判決,重新計算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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