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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自訴教唆洩密案 缺錄音鐵證 馬一審無罪

2017/03/29 06:00

立院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教唆洩密案,台北地院昨判馬無罪。圖為二月二十一日本案辯結,馬英九在庭訊後對外發表聲明。(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張文川、溫于德、楊國文/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被民進黨立委柯建銘提起自訴,指馬在二○一三年「九月政爭」時涉教唆洩密,指使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向馬洩漏偵查中秘密與應保密的監聽資料,以及開記者會指責柯請託關說,涉嫌加重誹謗罪,台北地院昨認定柯舉證不足、馬基於善意評論,都判決馬無罪。

柯建銘昨獲悉判決後即決定上訴,由於所控法條最重本刑是五年以下,二審就會定讞,馬、柯將決戰二審。此外,台北地檢署十四日對「九月政爭」馬另兩項犯罪嫌疑提起公訴,一為當年八月三十一日深夜黃世銘離開官邸後,馬隨即向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洩漏案情,涉洩密;二為九月四日馬指示黃向江宜樺報告案情,涉教唆洩密。北院受理分案後,預定四月十四日首度開庭。

兩專案報告是否一致 二審決戰點

北檢另起訴洩密案 4月14日開庭

關於教唆洩密的指控,馬昨獲判無罪的主要理由是「無罪推定原則」。合議庭認定,卷內證據和證人說詞,都無法證明柯指控的犯罪事實。二○一三年九月一日凌晨零時五分,以馬英九手機門號打給黃世銘的「八十八秒關鍵通聯」中,缺乏錄音鐵證,無法證明馬有直接或間接指示黃進一步提供通聯、監聽紀錄等秘密,而黃犯罪不等於馬教唆黃犯罪,無法排除黃是自行在「專案報告二」新增通聯時間紀錄、而非受馬指示的可能性,依此認定柯舉證的證據不足以將馬定罪。

合議庭並認為,黃在報告一洩漏的秘密事項,由於「已對同一人洩漏的秘密,對該人即不是秘密」,因此,馬對報告一內已有的資訊,已無教唆黃再次向馬洩漏的可能性;而新增的兩個明確時間點,合議庭認為,只能證明黃洩密,難以證明馬教唆黃洩密。

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認為,全案可議之處在於專案報告一、二的內容是否相同,顯然合議庭認定兩報告內容一致,縱然有多,也僅多出報告一未提供的監聽紀錄,法官認為該紀錄不影響內容、屬實質上相同,此認定是否正確還有爭執,恐是雙方在二審時要力爭之處。不過,律師洪文浚說,馬主觀上無教唆洩密的故意,獲判無罪不意外。

法官認基於善意評論 無誹謗惡意

律師批理由牽強 馬確貶損柯名譽

至於加重誹謗部分,法官認為,依照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誹謗應出於「真實惡意原則」,但馬英九在中央黨部記者會發表相關言論,是與公共利益有關、出於善意,在主觀上並無誹謗故意,也是可受公評的適當評論,因此獲判無罪。

律師黃帝穎認為判決理由很牽強,即使馬記者會指責的對象是王金平,不是針對柯建銘,仍可從內文特定出指責對象包括「請託王關說」的柯,一次談話可能同時貶損多人名譽,並非只有王金平才能告馬誹謗。

對於法官以馬依據特偵組新聞稿確信柯關說,黃帝穎表示,關說案當時還沒調查完畢,黃世銘就開記者會公告周知,馬身為法學博士,事先看過偵查報告,不可能不知道關說案只查到一半,連王、柯都還沒約談就先入為主、未審先判,馬不是法學素養待加強,就是有毀王毀柯的政治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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